婚後贈予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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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贈予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共同財產並以其個人名義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從而單獨獲得股東身份,在經濟形態中比較的常見。在這種情況下,股東配偶與非股東配偶之間的關係,在法理上尚無統一的定論。學理界對於股東配偶與非股東配偶之間的關係,有“表見代理”說,有“隱名投資”說。律師認爲,二種學說均不能恰當地表明二者之間的關係。

律師認爲,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兼具資合和人合性質的公司形態,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資二合性,決定了股東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利。例證有三:

1、我國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資本充實義務,當股東出資不實時,股東負有對公司實際出資的義務,這樣,公司和股東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我國司法實踐禁止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與其他債務相抵銷或者將其轉讓,這間接承認了股東權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中,雖然明確“出資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資額和股權是二個相互聯繫但是又有重大區別的概念。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要求分割出資額時,其他股東必需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樣,非股東配偶類似於公司法第72條的“股東以外的人”;也就是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亦承認,股權專屬於股東配偶所有,非配偶股東僅是“股東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隱名投資”說而論,根據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的規定,隱名投資人要想獲得股東身份,亦必需經股東半數同意。

因此,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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