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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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程序的清償順序
破產清算程序的清償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破產清算程序的清償順序如下: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所欠職工的工資、劃入職工帳戶的社保費用及經濟補償金;

3、前項社保費用以外的社保費用、欠繳的稅款;

4、普通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

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

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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