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跟盜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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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跟盜竊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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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和盜竊的區別

扒竊: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場所直接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一般都是採取刀割或者“手夾”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內的錢財或物品。“扒竊”在行爲特徵上,相對於其他盜竊的竊取行爲,扒竊有着自己特殊的竊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標準上,只要實施了“扒竊”類型的竊取行爲,理論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盜竊:凡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偷竊公私財物的行爲都屬於盜竊。

扒竊和盜竊都屬於盜竊行爲,“扒竊”是盜竊的一種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兩高頒佈實施的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對於“扒竊”的定義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由此可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是認定“扒竊”的兩個核心要素,故如何解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對“扒竊”行爲的定性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

這類犯罪當事人的行爲對我國的社會秩序和相關的公民財產造成嚴重的影響,相關的當事人員應配合我國司法部門的審理。我國的司法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案件影響,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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