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贈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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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贈與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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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贈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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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訓學校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屬於非盈利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是教育局或勞動局,發證部門是民政局,免稅,所以冠名“學校”又採取“股份制”的,在現行法律上並不認可。
3、即使是按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向工商局申請登記,名稱不採用“學校”二字,股東的股份與職工工資也是不能混爲一談的。
4、即使是在教育局或勞動局獲得批准,由民政局發證創辦的“股份”制學校,股東投入的資金份額按照規定也是不可以撤回或轉讓的。一旦發生重要債務或賠償事件,如學生食堂、宿舍等經常出現的各種大小事件,學校與上級主管部門需承擔賠償責任,領導則負個人責任,但與股東的股份、工資多少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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