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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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時限
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

賠償申請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從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到最終取得國家賠償,由於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也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部分,由賠償委員會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非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兩種審理方式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採用合議制,以開庭審理爲主,作出賠償判決,實行兩審終審制,一方不服的,經過二審才具法律效力;後者法律沒有規定以合議制的方式進行,賠償委員會適用書面審理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賠償決定,該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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