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賠償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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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賠償責任形式
損害賠償與其他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與損害賠償,相當於前述損害賠償與採取補救措施的關係(因爲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在功能上是相當的),可以並用。


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違約金作爲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具有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特點。違約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成立時事先約定,一旦發生違約,則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所以,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相比,一個重要的特點就在於:違約金的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中常常遇到的計算損失的範圍和舉證的困難,從而節省了計算上的花費,甚至可以避免曠時費神的訴訟程序。


在適用中,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方式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當然,二者的聯繫常受違約金性質的影響。對於補償性違約金來說,其補償性可以替代損害賠償的方式,一般認爲得此則不能另行要求賠償損失。而對於懲罰性的違約金來說,此種違約金旨在制裁違約行爲,因而可與旨在恢復受害人損失的損害賠償方式並用。


3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關於二者的關係,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定金罰則的適用不以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爲前提,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違約事實發生即可。所以違約定金的支付不應該影響損害賠償的請求,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應將定金列入其中。第二種觀點認爲,定金是法定損害賠償的總額。一些學者認爲我國現行的定金制度是以一方的喪失或雙倍返還爲代價而解除雙務合同關係的。這便使定金轉化爲預先設立的解約賠償額。第三種觀點認爲,定金是最低賠償額的預定。如果當事人支付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爲當事人所交付的已非定金,性質上實屬價金的一部分給付,必須請求返還超過損害部分的金額。


小編認爲,定金與損害賠償二者的內容都是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但它們是不同的責任形式。(1)定金責任的適用不以違約造成實際損失爲條件。(2)定金責任不是損害賠償的預定。因爲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定金,其目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並不是對一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額的預定。(3)違約方在承擔定金罰則責任之外,仍然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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