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請鑑定最好在什麼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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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請鑑定最好在什麼情況下
什麼情況下交通事故要對車輛鑑定
  1、在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車輛檢驗、鑑定;  2、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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