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管轄的適用條件一般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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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管轄的適用條件一般是如何規定的
居住地管轄的適用條件一般是如何規定的
一、地域管轄是按下列標準規定的:
1、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地域管轄是什麼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
三、對地域管轄有異議要怎麼辦
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權提出異議,原告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管轄法院雖然是原告選擇的,但實踐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後,因特殊情況發生移送管轄、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此時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選擇的法院了。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四、管轄權一般有哪些?
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爲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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