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由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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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由誰清償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由誰清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共同債務進行清償,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個人債務處理。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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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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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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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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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這筆債務應該由誰承擔,首先必須對這筆債務的性質進行判斷。這筆債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所欠下的債務,所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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