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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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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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你的情況註冊個體工商戶就行。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進行流動經營。換句話說,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要件,但不是個體工商戶的成立要件。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必須爲同一人,即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爲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但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戶。

  第四,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戶是否能夠作爲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有關專家的爭論焦點。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來開展法律活動的。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作爲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也不同。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爲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一般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身份成爲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事實上,這也是投資者比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覈算。而個體工商戶由於情況複雜,是否需要建立會計制度,爭論較多。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果稅務部門不作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覈算。另外,在稅收政策方面,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較難被認定爲一般納稅人,而符合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則可以被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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