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怎樣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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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怎樣分割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協議
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爲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以上是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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