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司法規定具體是什麼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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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司法規定具體是什麼重要內容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爲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
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加以損毀。
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