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酒精檢測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危險駕駛酒精檢測程序
強制酒精檢測依據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爲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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