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與養子贍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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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與養子贍養協議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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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與繼子的區別

養子是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繼子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養子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繼子只有在和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係的情況下,纔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係】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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