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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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不適用死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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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適用死刑

不適用死刑的情況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爲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關於死刑案件覈准問題的決定》規定,因殺人、搶劫、強姦、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覈准,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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