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出現不連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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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出現不連續怎麼辦
銀行承兌出現不連續怎麼辦
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主要有以下幾種不連續的情況:

(一)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甲轉讓給乙,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丁的印鑑,乙與丁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二)背書名稱與印鑑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鑑不清。例如,甲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了“股份”二字。或者甲轉讓給乙,乙的印鑑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三)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我們在處理背書不連續的情況時,往往需要開據相關證明,無法開據證明或證明不被認可時,我們還需要利用我們的追索權來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1、在提示付款期限內,請求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前手出具證明,也有的銀行是要求出錯背書人將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名稱劃掉,並蓋上法人章和財務章。所以先諮詢委託銀行或承兌銀行比較保險。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爲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兌人或付款人並不發生失權的效果。根據《票據法》第53條第叄款的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如此可知,如果超過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說明或補充相關證明後,承兌人或付款人應當付款。

2、如果無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證明後,銀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拒付證明”,這樣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特別注意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超過期限則無法行使追索權,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和麻煩。《票據

法》第17條規定了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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