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的活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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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的活動有什麼
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的活動有什麼
禁止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從事以下活動:
(一)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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