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子女撫養關係怎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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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撫養關係怎麼確認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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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確認關係有哪些途徑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是因爲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常常基於各種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實踐中,生母一般無法避免懷孕、分娩、撫養與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卻常常否認自己與非婚生子女的關係,少數生母也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放棄自己對孩子應盡的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係已經明確的基礎上,因此,首先應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係確認制度,否則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根本無從談起。對非婚生子女一般透過以下幾種方法確認其與生父母的關係:



    (一)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動承認親子關係,並且自願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種情況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況下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後結婚,再透過合法程序將非婚生子女領回,明確了非婚生子女與其的親子關係。



    (二)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後、男方不承認孩子與其有親緣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生母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並提供有關證據和人證、物證等證據,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父子女關係。必要時,也可透過“親子鑑定”來確認。



    (三)丈夫懷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親生子女,而拒不承認其父母子女關係。這種情況下,應由丈夫舉證證明妻子受胎時未與妻子同居,也可透過“親子鑑定”來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丈夫與子女無血緣關係,則丈夫與該子女不構成父母子女關係,不承擔法律上撫養教育該子女的義務,但如果丈夫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明的,認定爲夫妻雙方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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