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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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去計算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爲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去計算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去計算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沒有具體的規定。
(1) 對財產損失全部賠償。財產賠償的範圍與致害人有無過失和過失度無關,而取決於所造成的客觀損害。全部賠償的內容,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在計算賠償範圍時既包括財產的滅失、減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
這裏的“可得利益”是指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能夠預見的能夠期結和必然得到的利益,而不是主觀臆想或推斷而非必然得到的利益。
(2)對人身損害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侵權行爲人對於人身造成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爲標準。
具體地說,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主要有三種情況,即健康損害、人身傷殘和死亡。
(3)對於環境污染行爲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尚未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適當賠償。
在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範圍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法律規範的內涵,以準確適用法律法規,維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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