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協議書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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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協議書是否有效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協議
 《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第四條第(二)款將其定義爲:“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爲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壞賬擔保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保理業務最主要的特點在於,“銀行透過受讓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爲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支付”。簡言之,保理業務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爲基礎,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協議包含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特定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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