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醫療機構涉訴 - 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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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醫療機構涉訴 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醫療損害舉證責任】什麼情況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
【醫療損害舉證責任】什麼情況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舉證責任中國人民大學和市一中院聯合舉行了“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理論、實踐與立法研討會”。會上,侵權責任法浮出水面,草案細化了交通肇事、產品糾紛等各種侵權責任,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還特別規定了醫療機構隱匿醫學文書等三種推定性醫療過錯,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草案共列出12章、92條法律條款,其中,特別提出了產品責任、機動車肇事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常見侵權糾紛,還首次單獨列出高度危險責任、動物損害責任及物件損害責任等日益多發的民事糾紛。在醫療損害責任中,草案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即醫療機構違反相關規定、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醫學文書和資料、僞造或者銷燬相關醫學文書和資料的,採取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醫務人員具有過錯。這一規定,將極大減輕患者的舉證責任。一般而言,我國司法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基於醫患雙方資訊不對稱現狀,患者明顯處於弱勢,即使其在醫療機構受到損害,也很難從醫療機構提取相關證據。因此,草案將醫療過錯舉證責任歸之於醫療機構,醫院能夠證明的就可以免除責任,不能證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醫療過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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