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怎麼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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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怎麼拿到
行政複議決定書怎麼拿到
1、行政複議決定書有以下四種送達方式。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2、直接送達是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爲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
3、透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爲60日。公告期滿後,即視爲送達。登記管理機關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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