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失蹤審限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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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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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審限的規定有哪些
1、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6)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但該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2、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