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在訴訟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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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在訴訟中效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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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在離婚訴訟中的效力


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證人主觀意識的干擾。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只提交證言,證人不出庭,未經原、被告雙方和法官質證,其證言是不能作爲證據使用。只有證人出庭作證並經詢問質證的,其證言可以被法院採信。證人證言在離婚案件中體現的特性是:

(1)證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在離婚案件中,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範圍往往限於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及鄰居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係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係密切,所以,出具的證言內容一般具有一定的傾向性。

(2)證言內容具有主觀性。由於每個人的出身、教育背景、道德觀念及生活環境不同,每個證人對於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有所不同,常常是帶有自己的主觀看法。所以在收集證人證言時,保證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

(3)證言內容傳來居多。每個家庭有自己的生活習慣、生活圈,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的內容大部分來源於一方當事人,屬於傳來證據,證據效力較低。如:證人陳述,我聽女方說什麼什麼。其實是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事情的講述,證人又進行了轉述,當事人一方陳述時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證言的真實性。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有其它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充。

(4)證人證言是婚姻糾紛的依賴性證據。由於婚姻案件中,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爲困難,所以,很多當事人希望證人的陳述能對法官的判斷思想有所影響,根據《最高人民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知曉情況的人都是可以作爲離婚訴訟的證人,因爲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若是精神存在問題的人,很顯然就不能作爲證人,而其說的話法院一般也是不會採納作爲證據使用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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