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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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問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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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除上述規定之外,我國法律關於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規定主要有:   1、第三人的給付請求權   第三人承認後,有權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予以變更或撤銷。 2、當事人的變更、撤銷權   當事人於第三人作出承認之前,有權變更、撤銷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銷:   ①當事人知道第三人已對第三人約款產生信賴。   ②當事人應合理預見到第三人將會產生信賴且第三人最終確實產生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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