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 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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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多久可以離婚,有哪些法律規定
感情不和分居多久可以離婚,有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中分居的標準是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的當天止連續計算時間,如果分居後又同居的,應當從最後一次同居結束後重新計算。
夫妻雙方不共同居住選擇分居,一般有兩種情況:是因爲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不願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經過協議而永久或臨時分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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