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交法院之後多久判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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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交法院之後多久判刑呢
檢察院提交法院之後多久判刑呢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爲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的:
交通十分不便、重大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其他需要延長審限的案件,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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