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盜竊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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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盜竊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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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盜竊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盜竊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爲人實施了祕密竊取的行爲。祕密竊取,就是行爲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爲。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祕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徵,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誌。

3、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當指出的是,這次修訂刑法將“多次盜竊”增加規定爲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條件。這主要是打擊扒竊分子而規定的。由於扒竊分子流動性大,不易被抓獲,又具有一定反偵查能力,一經抓獲,往往只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額,而對其以往作案數額的交待,也難以查證的特點而規定的。

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多次盜竊,無論數額大小都構成犯罪。

二、哪些盜竊行爲不構成犯罪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爲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爲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爲加以區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爲犯罪論處:

(一)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主動投案的;

(四)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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