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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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五百一十六條
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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