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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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審理
管轄權異議上訴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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