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24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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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24第二項
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的司法解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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