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逮捕後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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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逮捕後羈押期限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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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逮捕後多久開庭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一般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有可能延長時間,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爲2個月,案情複雜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爲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爲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爲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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