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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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法律分析:

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爲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也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於急於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協議一旦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輕易反悔。”同時,該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除非能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受理後,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人民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因此,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一旦簽訂離婚後再以顯失公平爲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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