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福利房收回需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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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福利房收回需補償
單位福利房收回需補償
1、應該進行補償。單位是產權人,職工是該房屋的租賃人,在職工和單位之間形成了一種不動產租賃關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現單位要賣掉包括你租賃的房產,你有兩種權利可以行使。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規定的你在同等的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單位在整體出賣,那麼,你在不能購買全部財產時,則整體購買人的權利優於你的優先購買權。
(2)此時可以行使第二種權利,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仍然可以主張租賃權。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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