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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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權配偶子女父母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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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有無財產繼承權




    父母離婚子女有財產繼承權,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動不影響子女和父母的關係,離婚後夫妻雙方仍應履行各種義務,也並不影響繼承法,子女仍可按法規繼承遺產。但以上規定僅適用於親生子女,養父母之間若辦理離婚,子女只得跟隨有扶養義務的一方,遺產繼承也只對這一方生效。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一)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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