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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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起訴狀
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起訴狀的要求如下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


2、原被告的基本情況;


3、案由: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4、訴訟請求:出讓人提起訴訟的,受讓人未按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的,請求判令受讓人支付違約金;受讓人提起訴訟的:由於出讓人的過失而產生受讓人對該地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土地使用權期限未給予相應拖延的,請求判令出讓人相應拖延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或賠償損失;受讓人支付定金後,出讓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請求判令出讓人雙倍返還定金。


5、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及約定內容。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協議。合同履行的情況。被告未合格履行義務的事實。依法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6、寫明向法院提供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並寫明證據來源。


7、寫明起訴狀致送的法院名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寫明起訴時間。


在書寫該類訴狀時需要在訴狀上詳細記載雙方的住所、名稱等資訊,最爲最要的是需要真實敘述發生該糾紛的事實和理由。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後若被法院傳喚,還需要認真配合法院的調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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