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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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超過訴訟時效
擔保人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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