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撤銷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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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銷的贈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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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能不能撤銷,附義務的贈與能撤銷嗎?

一、贈與能不能撤銷贈與合同成立後,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銷合同。對於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受贈人有如下情形的,贈與人也得撤銷合同:1、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爲。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以上三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行使,逾期則歸於消滅。4、對於受贈人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該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爲6個月。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即受贈人無須支付任何對價。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只有贈與人一方承擔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贈與合同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時生效,不以交付標的物爲要件。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爲必要。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但須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進行。交付後,不能再撤銷。但爲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允許贈與人撤銷的贈與合同,即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二、附義務的贈與能撤銷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爲一定給付爲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後,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爲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爲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爲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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