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和總包合同約定不一致應該怎麼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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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和總包合同約定不一致應該怎麼樣辦
分包合同和總包合同約定不一致應該怎麼樣辦
分包合同和總包合同約定不一致怎麼辦?
我們先了解一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含義。
將施工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爲保障這種行爲的履行,簽訂的合同叫分包合同,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約定向承包人負責。
總承包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一種形式、將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企業完成的一種行爲,承包人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向發包人負責,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分包合同必須服從於施工承包合同或施工總承包合同,分包人就分包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總承包企業將承包的工程建設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時,應當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總承包合同爲準。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的簽訂,應參照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制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手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徵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爲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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