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財產保全異議 - 怎麼寫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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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財產保全異議,怎麼寫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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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保全異議裁定書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上面就是案外人保全異議裁定書是什麼的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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