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售僞劣藥品與⽣產、銷售僞劣產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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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售僞劣藥品與⽣產、銷售僞劣產品的界限
⽣產、銷售僞劣藥品與⽣產、銷售僞劣產品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產、銷售假藥罪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命權、健康權;⽽⽣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產、銷售假藥罪僅限於藥品;⽽⽣產、銷督僞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必須“⾜以嚴重危害⼈體健康”才能構成;⽽⽣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則是數額犯,只有⽣產、銷售僞劣產品銷售⾦額達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4、⽣產、銷售假藥,不構成⽣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爲⼈的⾏爲同時構成⽣產、銷售假藥罪和⽣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時,應依照處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由於⽣產、銷售假藥罪的最⾼刑是死刑、⽽⽣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最⾼刑是⽆期徒刑,因此,在⼀般情況下應按⽣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但在複雜情況下,要⽐較兩個罪量刑幅度的輕重,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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