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時哪些人不能作爲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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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時哪些人不能作爲見證人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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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綜上所述,老人寫自書遺囑的時候,根據需要可以請他人見證,律師自然可以當見證人,而實踐中,請律師做見證人的情況很多。遺囑見證人需要兩名以上,並且和老人和繼承人之間沒有利害關係。老人寫遺囑的過程,其要全程見證,並且在遺囑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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