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 報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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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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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報案材料有哪些
只要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均可以作爲證明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