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與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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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與無效婚姻
重婚與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不僅不應輕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還應當加以必要地限制。

無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結婚登記以及發放結婚證是一種行政行爲,該行政行爲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在撤銷前具有恆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輕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還應當受到法律適度地保護,否則一個人就會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係,就會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亂。

無效婚姻指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其自始不:

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與婚姻形式要件無關,而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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