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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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
請問法院調解組織與人民調解組織有什麼不同。
1.人民調解的優勢與不足 (1)人民調解的優勢 ①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升級。②具有簡捷、及時和經濟的特點 ,它着重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能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羣衆和國家財政的負擔。③具有廣泛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羣衆。就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定情況來看,調解機構星羅棋佈,只要是有城鎮社區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④人民調解能實現情與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也給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的性質可以使調解避免這方面的困惑,可以將法與情融合在調解過程中實現法與情的統一,使法的實施更易於被廣大人民羣衆所接受。 (2)人民調解的不足 ①調解方式隨意性大, 缺乏嚴格的程序規範。②資金嚴重短缺,缺乏相應的獎勵制度和補貼辦法,限制和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③調解員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多數調解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欠缺,影響調解質量與效率。④調解人員隊伍不穩定,人員調整頻繁,不能專職專用。 2.司法調解的優勢與不足 (1)司法調解的優勢 ①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高,主持調解的法官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審判經驗。②調解程序規範,訴訟法中一整套迴避制度、舉證制度等,調解法官都能熟練地運用到調解程序中去。③調解的法律效力高,當事人對司法調解的認同度高。 (2)司法調解的不足 ①調審結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審判人員兼作調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爲了提高辦案效率,規避訴訟風險,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會忽視調解的“自願”原則,容易導致以壓促調、以判促調、久調不決,從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②現行民訴法中規定司法調解要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混淆了判決與調解的界限。調解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根據雙方合意達成的一種訴訟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應當允許並賦予其法律效力。但現行民訴法卻將調解與裁判一樣設定了同樣的前提條件,這爲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選擇不同的訴訟階段進行調解設定了障礙,不利於辦案效率的提高和訴訟成本的減少。 以上是爲您提供的關於法院調解組織與人民調解之間的區別,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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