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通則變更監護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民法通則變更監護權一般要注意什麼內容啊? 1、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權 民法通則 變更 婚姻家庭 家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