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怎麼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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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麼維權的
醫療糾紛怎麼維權的
1、雙方協商解決,共同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患者向衛生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情況,由衛生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協商不成,且經衛生行政機構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患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醫療鑑定,繼而對糾紛進行判決;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衛生部第三十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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