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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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
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
自訴程序是指被害人等對於刑法規定的刑事案件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爲有效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除適用公訴程序外,還規定了自訴程序。

對嚴重危害社會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知識產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種自訴案件包括:

1、知識產權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即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要公安機關專門進行刑事偵查的案件。

2、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公安機關、檢察院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予起訴的決定。

對此,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案件以後,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後,在審理過程中,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扣押、凍結等措施。

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節,自訴人在法院宣告判決以前,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自訴案件經審理作出判決生效後,即交付執行。

當前,完善的法制環境已經形成,只有充分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打擊刑事犯罪,才能更加有效的保護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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