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一至十級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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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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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怎樣構成十級
人身損害沒有十級,是按輕微傷、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重傷二級、重傷一級區分的。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3.1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