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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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事項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事項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中有明確的限定,具體內容如下:

rnrn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議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rn(一)無仲裁協議的;

rn(二)裁決的事項不隸屬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rn(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流程違背法定流程的;

rn(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虛構的;

rn(五)另一方當事人掩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rn(六)仲裁人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做法的。

rn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限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rn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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